吉林:全力备春耕 “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正当时

# 博客 2025-04-05 18:18:55 ttzt

前者为了使个人不至于沦为国家支配的客体以及基于对基本权的尊重,要求防御国家以公益之名而对其行过度(不合比例)侵害,后者同样要求对冲突之个人利益进行兼顾和调和。

它正好符合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主张,并将法治社会与通过网络的政治过程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面的治理体系。这些软法的形成是网络公共空间参与者之间的共识,带有强烈的社会领域内自治契约的色彩,因而成员的认可度和接受性更高,更容易获得执法的正当性,缓解成员和平台(服务商)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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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决定了网络公共空间的治理必然是一个立体化的格局。这既是对民主过程的约束,也是一种有力保障。另外,国家颁行了一些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又有一定约束力的指导性规范、硬法中的缺少制裁的部分规范。【摘要】网络公共空间能够形成、传递和表达公众的意志和利益,是政治过程的初步形态,反映了社会的自由化。李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微博就是一种重要的意见平台,它具有公开性、快捷性、互动性强等优点。这就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做出及时和有效的回应,基本判断当然是跟上网络时代技术和观念现代化的趋势,实现治理的现代化。(对比)读过的高铭暄、马克昌的书也多的很多:1.刑法学(第五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刑法专论》(主编,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与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4.《刑法学原理》(主编,法律出版社),5.《刑法肄言》(论文集,法律出版社),6《刑法续言》(论文集,法律出版社)7.《犯罪通论》(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8.《比较刑法总论》(马克昌著,法律出版社) 其他国内学者的书:1.陈兴良:《刑法哲学》(第三版),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共同犯罪论》,社会科学出版社,《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赵秉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第1—4卷),3.苏友渔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张明楷参编),4周光全:《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5.黎宏:《日本刑法学精义》,检察出版社 至于张明楷的论文(这大佬400多篇啊),在核心期刊上看过的就更多。

张明楷在90年代末到东京大学访问,正是这一期间的经历,他接触日本刑法开始反思中国刑法。有风趣的同学,励志要成为张明楷一样的学者,即使达不到他的成就,也要先成就他那样的发型。这篇博文是从博主读过张明楷的书开始的。梁慧星90年代的代表作《民法解释学》就是留日期间完成的,梁慧星的作品深受日本学者的影响,梁慧星的学生多是留学日本(韩世远、陈华斌等),梁慧星多年以来一直筹备中日民商法研讨会,成果丰硕。

刑法学界近年来的擂台较量多,张明楷vs陈兴良(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张明楷vs刘艳红,张明楷vs周光权(违法性)等,张明楷一直处于学术争议的中心。就我个人而言,我所知道的刑法学者,包括日本德国的(大冢仁、大谷实、野村稔、山口厚、木村龟二、西天典之、曾根威彦、福田平、松宫孝明等),他们的书多少都读过,但没有读张明楷的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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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刑法学界,高铭暄一直是祖师爷。武汉的马克昌是与高铭暄齐名的刑法学泰斗,他是红宝书的副主编,主要撰写者,他主编的白宝书(《犯罪学通论》)深刻的影响了几代法律人。我从不避讳,我对刑法学真正的兴趣同张明楷有关。(3)都积极推动中国法学的进步。

刑法学界与民法学界比较,梁慧星与张明楷有诸多的相似之处。梁慧星作为民事立法的学者也是立法者,处于争议的中心但这些争议的政治性更强,因此有人质疑梁慧星为政治学者。高老全程参与了中国刑法典的创制,他主编的红宝书(我国第一部刑法学教科书)是中国法学界最畅销的图书(没有之一,文革结束的时代人们异常重视刑法,法学成为显学,他主编的刑法教科书最为畅销),他的学生大多成为中国刑法学界、实务界的中坚栋梁,他的学术思想影响深远。张明楷之上还有辈分高的高铭暄等人,张明楷的主要身份是学者。

因为张明楷的经历,中国留学日本的学者在国内较为活跃,中国与日本的交流增多。但为什么在民法学界没有梁慧星时代呢?因为中国民法没有成型,立法尚在进行,梁慧星的诸多观点还在于民法学界商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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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书中的某些内容,在日本学者的书中也有。【作者注】张明楷是50后,志在刑法学的法学青年,可以熬过他,成就下一个中国刑法学的时代。

张明楷的书和文章学术见解和逻辑上都一以贯之。(3)读过张明楷的文章,对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才开始产生怀疑,才有了一定的独立思考。张明楷在法学院校中知名度很高,与民法学的梁慧星、理论法学的朱苏力、诉讼法学的陈光中等人都是传说中的法学名家。刑法学已经有了成熟的刑法典,理论基本成型,处于修改阶段。(2)通过读张明楷的书,系统的初步形成了刑法学的知识框架。一句北高南马的时代结束了,引发无数人的热议。

自此引发了中国刑法学张明楷时代的热议话题。而且张明楷的书都是独著,与以往某些学者挂名编著,出版几十种,上百种同类书籍不同。

大学同学在保研面试时,他选择的是经济法,但却大谈刑法,弄得面试老师都说你其实可以选择刑法。梁慧星和张明楷挂的头衔都很多,就不多介绍了。

从日本归来的张明楷,在国内刑法学界掀起了大的波动。听过张明楷的课和讲座,对他风趣且细致的讲解印象深刻。

【读两代刑法学人的书】   回想起来,我们在大学所读的刑法学著作,确实以张明楷的为多:1.《刑法学》(第一版、第三版、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3.《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4.《法益初论》(第二版,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5.《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二版,法律出版社),6.《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7《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8.《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8《日本刑法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都在学术界地位荣宠。梁慧星的主要贡献是在立法上,他从《民法通则》以后是中国民事立法的主要参与者,尤其是那部口碑极佳的《合同法》和争议颇多的《物权法》。【说在前面】 下面的文字是偶然在博客上看到博文后,引发的遐想。

进入专题: 刑法学 张明楷 。张明楷时代的提法,不是吹捧张明楷个人,而是指中国刑法学自改革开放以后进入的一个新时期。

(1)二人都是受日本法学影响,并向大陆介绍日本法学知识。张明楷在中国刑法的自洽和对外发展上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6)张明楷的写作风格,使得中国刑法学界的学术论文风格多样 (7)张明楷出现以后,中国刑法去苏俄化的进程加快,中国刑法学与大陆法系的刑法学交流增进。【实话实说的感想】 (1)我们知道的很多日本刑法学家,日本刑法著作,德国的刑法学家,大都是从张明楷的书中得知,而后才读到译著。

梁慧星是目前民法学术界辈分较高的学者,但他身兼立法者的角色,游走于学术界和实务届。张明楷是新中国刑法学大发展的代表人物,他不是这个时代的拥有者,而是这个时代的推动者。写作的体例看,张明楷也和日本学者很像。读过张明楷的书,对于当时初学刑法的我来说,细致新颖(就像后来读日本学者松宫孝明的书一样,新奇)。

确切的说,是从读他不同于传统教科书的第一版《刑法学》开始,是从网上听到清华大学刑法学课程开始(张明楷讲授故意杀人罪)[9]虽然拉班德认为宪法变迁首先是宪法状态的改变,其并不涉及宪法规范内涵的变迁,但拉班德进一步认为此种与宪法并不一致的宪法状态之改变同样可被视为帝国宪法的深刻修正,尽管宪法文本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有学者将这种结果定位的宪法解释与后果考量联系到一起[84],但这种结果定向的宪法解释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依赖于前理解的宪法解释[85],因为解释之前所预设的结果并不总是来自于后果考量,在后果难以认清的情况下,亦可基于自身的确信(前理解)。[89]E.-W. Bockenforde, Die Methoden der Verfassungsinterpretation-Bestandsau fnahme und Kritik,in: ders.,Staat, Verfassung, Demokratie. Studien zur Verfassungstheorie undzum Verfassungsrecht, 2. Aufl. 1992, S. 63ff. [90]E. -W. Bockenforde, Grundrechtstheorie und Grundrechtsinterpretation,in: ders.,ebd. S. 140ff. [91]R. Alexy, Theorie der Grundrechte, 1986, S. 75f. [92]K. 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wissenschaft,6. Aufl,1991, S. 153f. [93]E. -W. Bockenforde, Grundrechtstheorie und Grundrechtsinterpretation,in: ders.,a. a. O.,S. 140ff. [94]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1. Aufl. 1781, S. 832 bzw. 2. Aufl. 1787, S. 860. [95]Kant, Metaphysische Anfangsgrunde der Naturwissenschaft,1. Aufl. 1786,Vorrede, IV. [96]C-W. Canaris, Systemdenken und Systembegriff in der Jurisprudenz. Entwickelt am Beispiel des deutschen Privatrechts,2. Aufl. Berlin, S. 11ff. [97]K. Hesse, Grundzuge des Verfassung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S. 27. [98]Canaris, Systemdenken und Systembegriff in der Jurisprudenz, S. 16. [99]N. Luhmann, Rechtssystem und Rechtsdogmatik, 1974, S. 15. [100]N. Luhmann, Rechtssystem und Rechtsdogmatik,1974, S. 16. [101]同上注,16页。

应对宪法变迁问题,最重要的手段莫过于宪法解释,而当代价值多元主义的北景而亦要求宪法解释任务的转变,即不再以客观和唯一正确为目标,而是致力于追求社会价值的整合,即在统一的宪法价值前提下保证宪法中可能冲突的各种价值能够共存于宪法的统一性当中。价值多元主义带来的后果便是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这种多元主义同时亦反映到宪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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